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江西省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及《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汽车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车辆(含一手车、二手车)的贷款。
第三条 汽车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公平竞争,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银协”)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张贴公布《江西银行业汽车贷款业务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配合对本公约履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和对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实施科学的服务定价策略,合理确定汽车贷款业务费率,杜绝一切非公平竞争及扰乱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
(二)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坚决杜绝盲目追求市场规模、推高返佣比例的恶性竞争行为;
(三)不得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经销商、辅销及第三方公司等返佣比例总和,需符合当地监管指导要求);
(四)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五)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 会员单位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如有支付佣金等服务费内容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客户提前还款,汽车经销商退回佣金或从后续应付佣金抵扣等约定,明晰各方职责。同时为避免无序竞争,维持良性业务环境,对于客户提前还款的,会员单位应合理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及培训,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问责制度,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超越自律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
第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省银协将根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一)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二)情节严重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自律委备案;
(二)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性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银协理事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予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自律委反映。经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省银协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七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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