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江西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及《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含一手房、二手房)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公平竞争,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银协”)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张贴公布《江西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配合对本公约履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和对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作方(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营销代理公司(含关联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或业务推荐人员支付返佣或变相返佣等费用,或做出与返佣相关的财务安排从而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转账、现金支付、实物礼品、购物卡券、储值卡券、加油卡及各种线上权益等方式向合作方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咨询费、服务费、权益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合作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合作方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利用中介机构与评估机构合作关系通过提高手续费变相支付佣金等行为;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返佣费用、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六)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及培训,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问责制度,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超越自律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省银协将根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一)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二)情节严重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自律委备案;
(二)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性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银协理事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予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自律委反映。经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省银协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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