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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业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5-08-18 人气:40 信息来源:宣教服务部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江西省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及《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支付利息的金融业务。

本公约所称的贷款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一定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出借货币资金,借款人承诺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活动。

本公约所称的理财销售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一定约定,将投资者资金集中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并按合同约定分配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公平竞争,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银协”)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张贴公布《江西银行业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配合对本公约履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和对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合理制定规模增长、同业排名等刚性绩效指标,禁止恶性“价格战”、虚假宣传、违规返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建公平竞争行业生态。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利率、汇率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自律规则,执行本行存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规定及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将诚信、规范、稳慎等“五要五不要”理念贯穿内部治理、经营管理、激励约束、选人用人等环节。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存贷款业务时应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采取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的补息、存款返现、赠送礼品、积分兑换、现金红包、抽奖活动等手段,变相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上限等吸收存款;

(二)不得通过“拼团式”“会员制”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上限吸收存款;

(三)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

(四)不得有“明码标价不符”“捆绑销售变相调整利率”等行为,利率定价标准和调整机制需向客户公开。

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杜绝价格垄断、欺诈及同业恶性竞争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存贷款业务,不得通过恶意压低或抬高价格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二)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市场化定价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三)不得通过虚构理财产品收益、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方式营销理财产品;

(四)不得以赠送实物礼品、有价证券、现金返利、高价值积分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开户或购买金融产品;

(五)不得在营销宣传中使用利率最低,独家优惠等绝对化用语来诱导客户;

(六)不得以低价诱导增贷;

(七)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于市场秩序稳定或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不当言辞进行营销宣传、误导社会舆论;

(八)不得以放松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的方式争揽客户。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及培训,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问责制度,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超越自律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省银协将根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一)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二)情节严重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自律委备案;

(二)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性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银协理事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予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自律委反映。经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省银协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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