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以恶意方式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按照诚实守信原则规范展业行为,尊重客户选择,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真实、准确、充分揭示各类产品风险,不作误导性宣传和承诺。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以任何形式随意附加条件,不得要求或诱导客户接受捆绑销售,不得有强制或变相搭售行为。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利率、汇率管理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自律规则,执行本行存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规定及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不得有采取给好处费或许诺给好处费等手段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杜绝价格垄断、欺诈及内幕交易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严控信贷脱实向虚、背离有效需求,切实发挥银行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基础功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提高银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形成信贷经营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的基本格局。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办理授信业务,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不得通过恶意压低价格、降低服务标准、隐瞒产品风险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和不合理收入,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中间业务收费应最大限度践行社会责任,服务定价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确保公开透明,给客户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账户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核查身份信息和开户意愿真实,严格审查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严格落实上门核实和授权面签等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账户,严格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不得有采取超低价竞争等方式吸引客户转移其他银行信用卡贷款的行为,不得通过抬高或变相抬高溢缴款利率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条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坚持做到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切实防止产品过于复杂,阻止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开展理财业务,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二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加大内部管控工作力度。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监管机构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建设,全面履行通过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形成的成员银行协议和银企协议中的约定义务。
第十六条 构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及相关要求落实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服务规范、企业文化建设等各方面。不断加强和改善银行业服务老年、残障人员的能力,持续推动营业网点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七条 团结互助、互通有无、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不断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内控措施,防范员工利用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