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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公约

发布时间:2025-06-27 人气:30 信息来源:宣教服务部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江西银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江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三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单位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金融报国、金融为民初心,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银行商业信誉,为江西银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五要五不”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六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现代金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省外省内、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银行业务、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增强履职本领。

第七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为天职,依托科技赋能,竭诚为客户和社会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职业纪律

 

第十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十一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第十二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

第十四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

第十七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十八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

第二十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第二十三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落实所在机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求真务实、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经办和提供的工作资料、个人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严禁对相关个人信息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纪律要求处理自身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冲突。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服从所在机构做出的回避决定。

江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特定关系人及其亲属提供高薪岗位、职务、薪酬奖励,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授予或评审职位职称。

第二十八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二十九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的礼品。

第三十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爱护财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财物,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共场合应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做到身心健康、情趣高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禁通过网络等发布、传播不当言论。

第三十二条  江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忠、专、实”的衡量标准,选拔任用政治过硬、素质过硬、踏实肯干的干部人才。破除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小团伙依附关系,杜绝因“圈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权力和裙带关系。关爱员工,严禁体罚、辱骂、殴打员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尊重员工权益,畅通诉求渠道,从政治思想教育、薪酬待遇、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动态咨询等多方面帮助引导员工,在多岗位历练培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

 

第四章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三十四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其他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违规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等监管要求,按照规定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充分提示必要信息,对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地提示。严禁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严禁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三十七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地处理客户投诉,及时作出有效反馈。

 

第五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三十八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管工作。严禁自行或诱导客户规避监管要求。

第三十九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义务,严格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第四十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四十一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有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四十二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行业倡议、服从机构安排,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等重大公共应急事件中坚守岗位,尽职履责,努力保障特殊时期金融服务的充分供给。

第四十三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所在机构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微信、微博、贴吧、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四十四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公约,接受所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江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将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作为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合规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员工执业行为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本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各会员单位应当健全关于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惩戒机制。

江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应受到的惩戒内容。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惩戒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四十七条  江西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模范践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并通过“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以上率下,在战略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考量,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全面推动所在机构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专业过硬、勤勉履职、服务为本的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参照适用本公约。

第四十九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