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辖内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银行业自律公约,协调业务规范、行业相关标准等推动实施;
(二)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组织贯彻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落实《江西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公约》,督促委员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管理;
(四)受理会员单位自律方面的业务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参加自律委员会活动的权利;
(四)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遵守相关自律公约,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委员单位设委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自律委员会履行职责。委员代表应是委员单位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较强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及时将更新的委员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自律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委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个委员单位一票,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半数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主 任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自律相关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任、副主任单位由各委员单位推荐(含自荐),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并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或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筹备召开全体会议;
(二)研究贯彻执行自律工作的相关举措;
(三)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等有关活动;
(四)研究自律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负责自律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1名,协会秘书处推荐1名。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二)具体组织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