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Jiangxi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J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江西省民政厅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机关党委。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 。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协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协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
第九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导致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地方政府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正确引导涉及银行业的社会舆论,实施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五)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培训;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组织服务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八条 本协会应加强与省内各市级银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对市级银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市级协会工作汇报。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在江西省辖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在昌省、市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设区市银行业协会。
(三)其他与银行业联系紧密的在赣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本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 O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作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四)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因故不能出席,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付清一切应缴纳费用,由协会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或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的缴纳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不得同时兼任监事。
本协会设理事若干名,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
(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秘书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秘书处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须经秘书处办公会决议。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选配专职人员,逐步实现职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
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做出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对其派驻人员职务、薪酬和考核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秘书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二届。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专职副会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非专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江西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担任。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协会主要负责人,对协会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会长或专职副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三)提名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后,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经秘书处办公会决定聘任;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经秘书处办公会决定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理履职。
第五十二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免职或解聘。
第五十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承担资格认证考试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向会员单位收取当年会费。
第五十七条 遇有不在会费承担范围内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全省综合评价前15的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备岗位胜任能力和会计职业操守的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0日第九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