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暨金融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金教委)的工作规则,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协会专委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消保金教委是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教育工作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并接受协会业务员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消保金教委的宗旨是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江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教育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服务,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促进江西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消保金教委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公平平等、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消保金教委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领域内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消保金教委职责主要包括: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方面行规行约;
(二)推进行业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牵头行业集中金融教育活动,征集发布行业优秀金融教育素材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加强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并了解银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安全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和信心;
(三)推动会员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考虑,形成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品牌和社会评价的新亮点;
(四)关注涉及银行业的消费者诉求,推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五)倡导会员单位,强化适当性管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六)针对会员单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协会提出自律惩戒措施建议。
(七)其他可以作为专业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消保金教委。
第八条 会员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消保金教委委员单位。
第九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参加消保金教委所有活动的权利;
(四)对消保金教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消保金教委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消保金教委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消保金教委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消保金教委设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6家,并相应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各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并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由主任委员单位分管消保或金融教育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委员单位负责消保或金融教育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以上级别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消保金教委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消保金教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所在单位函告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协会秘书处,其继任者自动接任相应职务。
第十四条 消保金教委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保金教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协会自律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办公室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主任委员单位负责消保金教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另1名由银调委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消保金教委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消保金教委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消保金教委还可以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消保金教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议,由消保金教委全体委员单位组成。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消保金教委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消保金教委主任委员单位及副主任委员单位;
(三)审议消保金教委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对消保金教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主任委员单位、协会秘书处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由协会秘书处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应由委员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参加,指定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发表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其所发表意见视为该委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对委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规定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多次会议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可以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备案存档,并根据会议内容视实际工作需要发送与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消保金教委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列入协会财务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任期内两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消保金教委会议的委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消保金教委。
第三十条 消保金教委委员单位如有违反或不遵守、不履行全体会议决议或者消保自律制度、公约的,消保金教委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委员单位限期整改;
(二)在委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依照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规定实施自律惩戒;
(四)提交协会理事会采取相关措施;
(五)提交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消保金教委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经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单位决定解散委员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协会理事会作出终止消保金教委的决定;
(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终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须经消保金教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消保金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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