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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自律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浏览量:49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专业委员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引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开展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江西省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组织贯彻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四)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自律委员会。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自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单位参加全体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较强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及时将更新的成员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银行业协会专委会工作部。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

  (三)审议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 任

  第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和副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并由主任、副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推动制定和完善自律委员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五)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专委会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协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临时性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由全体会议和相关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