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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6-09-2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浏览量:88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银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参与行业自律管理,对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

  第六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实施者,负责收集各会员单位自律办法执行情况的意见,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组织对违反自律公约有关规定的核查及认定工作。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八条 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维护银行资金安全。

  第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一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客户须知的主要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五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对外公示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及同业约定的收费标准;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六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七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银行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银行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五)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二)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三)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向社会公布客户服务电话,营业厅内设置客户投诉意见薄,并在承诺的期限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的道德风尚;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融于业务的各个环节,以优质文明规范的服务贯穿业务始终,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律工作委员会对会员单位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会员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向自律工作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自律工作进行抽查,并向会员单位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按照《江西省银行业投诉管理办法》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自律工作委员会将受理、查证,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自律工作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建议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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