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是江西省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合作机制,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推进银行业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推动落实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
(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法律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调政府机构解决银行业法律维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单位代表
第六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委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各委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单位代表,代表委员单位参加全体会议。
委员单位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更新的代表报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委员单位代表的意见应视为委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九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单位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组成。
第十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参加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经主任委员单位、协会秘书处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法律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单位审定,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维权部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办公室
第十五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十六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协会维权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人,其中,1名由主任委员单位负责法律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另1名由协会推荐。
第十七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法律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主任
第十八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主任、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委员单位分管法律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委员单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以上级别领导担任。
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组织协调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法律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法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