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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浏览量:4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村镇银行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引导村镇银行科学健康发展,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设立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为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工作方式和委员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委员会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有效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是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协调服务、沟通代言”。

  第四条 委员会服务的对象为全体委员,已加入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的委员单位,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合格即为委员会的委员单位。

  第五条 委员会以促进委员单位的持续稳健发展为宗旨,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平台作用,引领委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金融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委员单位合法权益;整合委员单位资源,畅通委员单位沟通渠道,提高委员单位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强化自律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行业公约,并监督委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委员单位合规文化建设,共同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维护合法权益。倡议委员单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抵制损害委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

  (三)营造经营环境。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村镇银行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出帮助村镇银行深化改革,支持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委员单位呼吁政策扶持,争取有利于村镇银行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帮扶措施。接受委员单位的委托,沟通协调相关党政和部门的关系,帮助解决委员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委员单位的持续发展。

  (四)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村镇银行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不同的发展特点,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不同的工作经验,推广有价值的做法。反映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助推规范服务。组织委员单位开展文明规范服务评选活动,帮助委员单位加强在服务环境管理、功能建设、大堂管理、柜面服务、员工管理等方面的提升,助推委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开展交流合作。协调委员单位之间关系,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组织委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经验交流与业务合作,借鉴成功经验,共享发展成果,推动委员单位的共同发展。搭建省际交流平台,开展省际同行业之间的合作,推动委员单位的快速发展。

  (七)开展员工培训。组织开展委员单位员工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完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全省性的企业文化活动,培养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八)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委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工作要求,响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倡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关心和支持委员会工作,自觉履行在委员会中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委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单位组成。

  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各项行业公约及规章制度。

  (二)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任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参加会议。全体会议可以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列席。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单位提出,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常委会由15家委员单位组成,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七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实现常委会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具体化。

  (三)制定(修订)行业公约、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立本届常委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提出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组织委员单位实施。

  (五)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任期内的工作,向下一届委员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召开常委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条 常委会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决议须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常委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 村镇银行委员会设常委会主任一人,副主任4人,常务委员15人,经常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二)协调委员会、常委会工作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本届常委会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的常态化,决策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和执行的具体化。

  (四)提出本届常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组织委员单位完成。

  (五)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其他需由常委会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履职的实施。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事项,及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村镇银行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常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